《钦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7

现就《钦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钦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一年多以来,总体效果良好,在《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我局收到了来自部分单位、开发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全面梳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类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聚焦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纳入标准,在原信用管理基础上,合理加大奖优罚劣的力度,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等31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广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房〔2022〕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正文

1.将第十条第三点“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通报的信息”中的“通报的信息”修改为“推送的信息”。

2.根据桂建房〔2022〕5号文件,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的110%的要求,因此删除一、二、三级企业按信用等级分级监管预售资金的措施。

3.删除2021、2022年信用评价周期内容。

4.第二十八条第七款内容涉及行政处罚,我局的行政处罚职能已于2019年移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因此将“依照规定分别采取相应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修改为“依照规定会同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分别采取相应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条款予以删除。

(二)关于附件1的守信信用信息加分标准

1.修改加分标准中1.1-1.4。对企业开发业绩达到固定的面积可加分改为达到一定标准,标准根据市场情况,于每年固定时间公布,并对应修改分值。

2.修改加分标准2.1-2.7。将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表彰、被新闻媒体报道的最高加分标准降低,由单项最高不超过9分改为两项加起来最高不超过6分。

3.修改加分标准3.1-3.3。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性能和品质加分形式进行修改,对获得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参与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评定的项目改为以项目最高审批等级加分;对装配式项目达到固定面积可加分改为达到一定标准,加分标准于每年10月份公布。

4.修改加分标准4.1-4.2。将从事慈善公益活动加分的标准由按次加分改为按捐款总额给予加分,并对加分分值进行修改。删除建成充电基础设施可加分的事项。

5.修改加分标准6.1。将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有关开发管理配合事项改成积极参与重点工作任务,并对加分分值进行修改。增加加分标准6.2,增加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建、工会建设等工作获得行政部门通报表扬,或者参加行政部门组织的党组织、工会相关评比、考评活动中评为优秀的,作为配合管理加分事项,鼓励开发企业加强党建工作。

6.删除加分标准7.1。删除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加分事项。

7.修改加分标准7.2。删除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可加分的事项。

8.修改加分标准8.4。将开发企业提前交房且实现交房即得证可加分的事项改为提前交房可加分,按时或提前交房即得证也可加分,并提高加分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