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港·江南企业总部1~12#厂房和泉港·创业园2~3#厂房结算争议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11-15

广西兴泉港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泉港·江南企业总部1~12#厂房及泉港·创业园2~3#厂房结算争议的函收悉。来函争议部分涉及泉港·江南企业总部项目和泉港·创业园项目。泉港·江南企业总部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6月8日,项目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同乐大道和下津路口,合同范围为1~20栋,其中1~12栋为6层厂房,13~20栋为高层;第一次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2015年4月底进场,完成了
板房、临时设施、部分土方塔吊钢筋加工厂等,后因报建手续未完善,导致项目停建缓建,第二次开工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目前1~12栋6层厂房已竣工交付,13~20栋高层停建。泉港·创业园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项目位于南宁市经济开发区洪历路,合同范围为1~3栋,其中1栋为高层,2~3栋为5层厂房;合同约定暂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已经开工楼栋为2栋、3栋),第一次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2015年4月底进场,完成了板房、临时设施等,后因报建手续未完善,导致项目停建缓建,第二次开工时间为2017年10月23日,目前2栋、3栋已竣工交付,1栋高层停建。
        以上2个项目合同均约定按现行定额及有关规定计价,对于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结算时乙方分别按结算总价的不同比例让利给甲方。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该工程的实际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础土方开挖放坡及施工所需工作面计量问题。合同约定按定额计价,现行定额的规定基础土方开挖放坡及施工所需工作面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
        (一)第一次进场施工完成的工作内容,应按2015年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实际施工情况计算;
        (二)第二次进场施工完成的工作内容,若因停建缓建等原因造成施工现场条件发生了变化,重新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应按2017年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实际施工情况计算。
        二、基础土方回填计价问题。
        (一)场内1km以内取土计价。若发生场内1km以内取土,工程应量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核实,套A1-164定额(不含推土机子目)计价;
        (二)基础液压挖掘机(挖土斗容量1.5m3)回填土电动夯实机打夯计价。液压挖掘机(挖土斗容量1.5m3)回填应套A1-20液压
挖掘机挖土;电动夯实机打夯套A1-82人工回填土(夯填),并按A1-81人工回填土(松填)扣除填土的人工。
        三、钢筋混凝土楼板面随捣随抹平计价问题。现行定额混凝土楼板浇捣子目中未包括随捣随抹内容,若设计要求
钢筋混凝土楼板面随捣随抹平,随捣随抹应套A9-13子目(扣除子目中的材料费及机械费)计价。
        四、天棚刷水泥浆饰面计价问题。该工程图纸设计要求“
混凝土板面清理干净,打磨、修剪、整平,刷1:2水泥浆二道(掺108胶)”。混凝土面打磨应套用定额子目A10-93计价;天棚刷1:2素水泥浆的,应套定额子目A10-88计价。若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分清责任,协商解决。
        五、屋面40厚
C20细石混凝土分格缝(缝宽20,内嵌填密封材料)计价问题。应按“A7-87屋面分隔缝”,内嵌填密封材料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
        六、塔吊、施工
电梯基础计价问题。一般情况下,应按定额相应子目计价;特殊情况,可按经审定的专项方案及有关规定计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
2021年8月12日